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8-05-25

国粮发〔2018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粮食科研院所、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科技兴粮工作,加强和规范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将依据该办法,对原国家粮食局批复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新进行评估和变更,评估合格后授予新名称。

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粮食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贯彻落实“科技兴粮”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它是构建粮食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面向粮食流通与加工业产业发展和重点工程需求,开展攻关研究、工程化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的非法人性质技术创新实体。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各有侧重,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依托粮食行业具有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建设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创新中心。在国家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设创新中心其主要任务是重大科研成果工程化、系统化,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等;在省(市、区)建设创新中心,其主要任务是对某些重要技术专项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在企业建设创新中心,其主要任务是集合企业特长和优势,进行专项技术研究与开发,使其成为专项技术的孵化器。

第四条 建设创新中心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粮食储藏、粮食现代物流、粮食(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料、杂粮)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粮食质量安全和检测、粮食信息化技术和粮食机械装备开发等。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创新中心的命名授牌和验收考评,指导创新中心运行和管理。推荐优秀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级平台。

第六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级大型粮食企业负责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申报创新中心,协助督促本地区(单位)创新中心项目实施、落实相关配套条件与日常管理。

第七条 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为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政策、物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落实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资金及其配套条件,聘任、考核创新中心的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做好创新中心年度考核和验收考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创新中心与其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创新中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和运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法律纠纷以及违纪违法等问题,依托单位应依法处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及时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十条 创新中心应接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指导和委托,积极参与粮食行业科技创新任务建议编制、粮食科技活动周等科普宣传、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制订工作,为粮食行业提供技术培训、技术信息交流和咨询等服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行业科技工作的需要,通过择优推荐国家相关科技项目或其他适当形式,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机制。创新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技术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创新中心要注意发现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积极引进有成就的留学回国人员、进修人员参加研究开发工作,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工作。创新中心应根据担负的研究任务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建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创新中心管委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由同行业科技界、工程界、企业界有关人士组成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创新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所需经费采取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解决。创新中心收支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其资金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其收益用于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行业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大型粮食企业。

(二)在某一专业领域中具有多项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对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相应技术领域有坚实研发基础和鲜明特色,在行业中具有技术和学术优势,且优势和重点突出,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国家科技创新任务,建设之前承担省级或获省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3项以上,并拥有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通过省部级技术评价的高新技术成果。

(三)具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实力强的技术创新团队,在技术开发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近3年内应用科技成果2项以上,产品已在市场应用推广,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四)企业应为行业龙头或行业内认定的百强企业,若为科技型企业,则需要保证近3年内连续赢利,资产负债率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基本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技术中试条件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具有建设创新中心前期投入,有与工程转化领域相关的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经建设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技术创新、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优良的科研资产,科研设备利用率60%以上;有筹措资金能力,流动资金充足;近三年无亏损;有较高的信用等级;无重大法律纠纷。依托单位能为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保证自筹资金的落实。

(六)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能够发挥整体功能,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并引入产学研结合的管理机制;具有独立核算的能力和环境;拥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培训制度健全,拥有较好的人员培训条件,对相关科研单位和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取得实效,并为后期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造条件,具备接纳国内外同行业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的条件。

(七)已初步形成在技术开发、经济发展和人才建设方面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拥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合同员工)15人以上,主要技术带头人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技术带头人可以外聘)。

(八)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和方案明确,建设期间购置仪器设备、必要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不少于300万元。

第四章 建设步骤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命名授牌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优势,以突出技术创新重点领域和工程转化特点为原则拟定创新中心名称,并按要求编写上报《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建议书》(简称:项目建议书),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级大型粮食企业推荐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式十份)。行业内高等院校、中央级大型粮食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

(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新增及依托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中试装备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对论证通过者命名为“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并予公布,授予牌匾。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年。

第十六条 对通过“产学研”形式建设的、经主管单位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命名授牌的3年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创新中心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考评一次。对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命名,撤销牌匾。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命名授牌3年后,由其依托单位上报总结报告,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专家根据其《项目建议书》中任务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命名,撤销牌匾。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创新中心验收并投入运行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评小组,每三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者,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命名,撤销牌匾。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底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由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粮食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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